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习生活保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实施精准资助,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培养学生的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互助共享的优良品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资助内容包括国家、学校及社会等在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资助体系种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建立以奖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为辅的“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的资助育人模式。
第七条 国家资助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认定标准参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2)全部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2.资助标准:非退役士兵学生分为三档,一档4400元/年/生,二档3300元/年/生,三档2200元/年/生;退役士兵学生标准为3300元/年/生。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助学金各档次之间不能重复申请。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学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兵役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试考入高等学校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执行。
第八条 校内资助
(一)绿色通道
学校建立新生“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学校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筹足学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详细内容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解决学生临时性、突发性等实际困难。
1.资助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分两档,一般困难补助最高1000元、特殊困难补助最高2000元。
3.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
(2)因病住院治疗,身体急需调补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3)学习期间,个人遭遇意外事件,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暂时陷入困境;
(4)在享受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然很困难,难以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5)入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生活用品,需要学校补助;
(6)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四)学费减免
1.减免对象: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减免标准:分为全额减免和半额减免。
3.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4)生活俭朴,无与身份不符的不良消费习惯。
4.申请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4)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之中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符合基本要求后满足申请条件(1)、(2)、(3)可申请全额减免,符合基本要求后满足申请条件(4)、(5)、(6)可申请半额减免。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岗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同时,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属于有偿资助,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报名,薪资每学期发放一次,标准为每小时12元,每生每月工作时长最高不超过30小时。具体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六)寒假返乡路费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返乡与家人团聚,学校出资设立寒假返乡路费补助项目,用于资助学校建档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省内最高200元,省外最高1000元。
(七)社会捐助
各级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九条 有下列之一者不能申请各项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的;
4.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被盗、被骗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
5.其它引起老师和同学有较大意见或学校认为应当取消资助的。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初首先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取得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资助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书面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学院资助工作组。
3.学院资助工作组对各班上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资助工作组将拟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推荐受助名单进行汇总、复核后报送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
学生个人对受助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各项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对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凡获得资助者,在受到资助后一年内如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追回上一年度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诚实守信、自强自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真正实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当家庭经济条件转好并超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时,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及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随政策调整随时变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