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证明其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放学生证,学生证须加盖学校钢印、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盖注册专用章学生证为无效证件,毕业班学生毕业当年学期注册时在学生证上标明使用期限。
第五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冒用,不得故意损坏、擅自涂改,不得弄虚作假、办理多证或利用学生证从事不正当活动。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每生每年往返学校与家庭所在地之间享受四次单程火车票学生优惠。学生证上乘车区间,应与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家庭住址一致。如家庭住址或父母工作地迁移,须提交家庭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父母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第七条 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因更名、转专业、复学、学生证损坏,需要重新补办学生证的,补办时需将原证交回至学生工作部(处)方可办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或声明作废,持报纸到学生工作部(处)补办学生证。补办新证后,如找回遗失原证,应将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予以注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