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始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始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以上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一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办理。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须学生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校办理,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伍后2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由学生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到校办理,入学资格每次申请可保留1年,累计最长期限为3年;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学生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入学资格每次申请可保留2年,累计最长期限为5年。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携带代理人有效证件。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以上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教育资助措施,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情况可参照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施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跳级、留级管理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两年制不超过5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学制5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创业需要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最短为1学期,最长为1学年,因创业休学每次休学期限最长为2学年;
(二)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开具休学证明并报送各相关部门备案;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办理完休学(含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三年制学生每学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4科以上(含4科)的或旷考2科以上(含2科)的,两年制学生每学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6科以上(含6科)或旷考2科以上(含2科)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德育成绩不合格者;
(二)考查课、考试课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毕业前受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十四条 对修业不合格课程,毕业后2年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参加每一轮该课程学期考核。直至达到毕业要求时,方可以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后2年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本条规定自2019级以后(含2019级)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校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我校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成立大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大学生代表委员会和学生会等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等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班集体(团支部)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于获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必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处分期,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设置12个月处分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纪监审办公室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校制定了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工作职责,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已报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