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有悔改表现的;
(二)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或对抗老师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期内评优评奖及受资助资格;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干部,取消其处分期内评优评奖及受资助资格的同时取消其处分期内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节 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斗滋事、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六)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涉案价值2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涉案价值超过2000元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盗窃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传播、淫秽或者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使用任何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擅自调整床位者、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就寝晚归,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四)学生在寝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或使用违规器具,私自存放或使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打麻将或其他形式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公告通知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违规存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非法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非法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每天按6学时计;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计,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两次及以上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节 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上未提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
(一)同一学院学生违纪的,由该学院负责查证。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相关单位须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由学院负责查证的,调查报告由学院出具并报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安全保卫处牵头查证的,调查报告由安全保卫处出具并通报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研究处理:学院根据调查报告、学生事后表现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提出对涉事学生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调查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处分权限:对于拟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处分的,学院可在研究处理后直接作出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对于拟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对于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工作部(处)及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学生工作部(处)监制。
第三十条处分送达: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并签字确认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存档。送达指定代理人的,须同时留取相关授权凭证。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人须告知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处分解除:
(一)学生纪律处分不能撤销。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警告和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查看纪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办公室审查,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
(二)处分未解除的学生,毕业时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或街道)的鉴定,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三)处分解除须填写《处分解除审批单》,具体内容和格式由学生工作部(处)监制。
第三十三条公示及归档: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凡受处分者,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