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
学风建设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风建设 >> 正文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第三条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教育本人,警示同学。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或对抗老师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学年内已获得的奖励,可追回或取消。

 

第三章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纲领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机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领导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或参与其非法活动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方式处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用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冒领、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淫秽音像制品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寝室、教室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寝室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寝室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寝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或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寝室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寝室(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寝室、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者,按《考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条例给予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需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复查期内,违反本条例,参照本条例执行,视情节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和报批和解除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学办存档;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省教育厅报送。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学生处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七)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时,由保卫处、或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分院学办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处、保卫处。

学生处、保卫处对分院学办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分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报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分院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校园卡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寝室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7—11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