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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学籍相关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我校办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学生入学与注册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新生学籍复查及学籍电子注册

第一条 依据我校招生部门提供的入学报到名单及信息,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生工作部(处)开展学籍复查工作,通过逐一对比。

第二条 新生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逐一进行学籍核查。核查时学生一律不准化妆、佩戴美瞳及隐形眼镜,不可遮挡五官,防止影响设备进行认证核验。

第三条 身份证、户口本损坏或丢失的,需本人持临时身份证或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备案,待证件补办齐全后,再进行学籍复查。

第四条 学籍电子注册

学生工作部(处)依据复查结果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对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我校招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合格后在学信网上进行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我校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我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我校招生部门提供的申请入学材料进行复查,合格后予以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籍信息维护

(一)学生事务管理科组织二级学院对学生学工系统信息内容进行补充、维护。

(二)核对录取数据有误或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由学生事务管理科与招生就业处复核。

第七条 新生学籍查询

(一)校内学籍建立后,新生可在学校官网—信息门户—学工系统以学号登录查询个人信息。

(二)按照教育部要求,新生在学籍电子注册后需在学信网上自查个人信息。各学院负责督促已经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及时登录学信网进行自查,有异议及时联系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的,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档案体系,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及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具体按照《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施行办法》执行。

第四节 学生转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社会需求导向,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坚持因材施教,尊重学生兴趣、专长、特长选择的原则;

(四)尊重教育教学规律,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转专业条件

(一)必须是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思想积极,学习态度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同层次、同学制的专业之间调整;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须在入学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

(五)对口录取、中高职衔接、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1.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2.休学创业和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3.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卫生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4.二年级学生如确因专业学习不适应,学习困难的,须按照新生转专业规定,可申请转入低一年级本人适合的专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及各学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转入转出名额确定

为了保持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相对平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转入专业的允许名额,原则上最大的行政班额为45人;班级的转出名额不大于原班级人数的10%(如转出人数>10%时,按照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确定)。部分专业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各学院要提前将条件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审核后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向全校学生公示。

(二)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递交至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

(三)考核

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申请者组织考核,考核方案由转入学院研究确定,考核前须向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报送考核方案。

(四)审批

经转入学院研究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由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公示

对于转专业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及校园网上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异议或申诉。学校按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学籍异动

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结转专业的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课程修读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修读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重修。

第十五条 学费缴纳

转专业学生当年学费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自下一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第五节 学生跳级、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跳级、留级适用于学校2019级及其之后年级的在籍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1/5者;

(二)一学期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一学期有1门(含1门)以上考试作弊、旷考或无考试资格者;

(五)实行学年学分制后,学生在一学期之内取得的课程学分总数小于该学期应选课程学分总数的1/2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未达到退学条件时(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可跟班学习,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利用课余时间重修,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及补考。

第十九条 原则上对在校学生取消留级制度,如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留级,可予以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学有余力,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辅修下一学年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跳级;达到毕业标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节 休学、复学

学生休学与复学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节 退学

学生退学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 学生转学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吉林省级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论转入或转出我校学习,均须有转出或转入学校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出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交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转出条件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同学历或高学历层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交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转学批准之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学生毕业与结业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学生学业证书管理具体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