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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总则第三条的学生,设置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一般困难

1.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或缺少经济来源的;

2.家庭成员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3.家庭成员因长期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 特别困难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低保家庭、优抚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户;

4.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或各学院能够证明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次的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开学初启动认定工作。

(一)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查表》和《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以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受助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