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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实习是高职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假期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校外实习,主要是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顶岗实习等。

2.实习的目的,首先是在于使学生在真实的职场情境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团队协作精神、交流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同时,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二、 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校外实习管理体系。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系等组成的院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外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首的校外实习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

2.由系(教研室)负责与实习企业共同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实习教学大纲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并提出教学进程调整方案,以及双方教师安排、实习成绩的认定等意见,报教务处初审,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正式启动校外实习。

3.由系和实习企业共同负责校外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1)双方应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前的动员和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在进入正式企业前,由系组织实习学生签署校外实习责任书和发送告知家长书,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系工作小组必须定期到实习企业检查实习情况,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校外实习正常有序开展。

4.各系(教研室)在校外实习结束时,应将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实习大纲与进度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及、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等教学资料及时汇总上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三、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系派出的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可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担任;二是由企业选派的有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校企双方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企业指导教师应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被安排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评定成绩。

3.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应代表学校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并主动向系主任或系校外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反馈;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系主任汇报,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并协助学校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听取实习企业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学生所在系汇总。

4.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及时进行批阅;并结合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最后按规定比例,综合企业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计算实习最终成绩。

5.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

6.外出实习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无论是否为实习带队教师,都有责任去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协助学校做好非常情况或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学生职责

1.校外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严格遵守实习企业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尊重企业指导教师,服从管理与分配;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和企业的批准,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系(教研室)与企业协商解决。

3.学生应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要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实习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牢记“安全第一”,防止各种工伤事故的发生;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不准野浴或到非实习场所,避免发生意外情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在校外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上课培训、生产实习、政治学习等一律都实行考勤。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应向企业有关部门提前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并出具相关证明(病假凭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凭家长信件等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其他同学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生假满后,须及时向原批假人或有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满不能按时返回,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按请假审批程序审批。不经准假而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工)论处。

5.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应及时撰写实习报告,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交给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成绩考核

1.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重考核制度,共同填写“学生校外实习考核表”。

2.校外实习作为单独一门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成绩记载。

3.对于因各种原因而被批准同步安排在校内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考核成绩均以及格记载。

4.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的学生,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记载。有条件时,可由系和教务处协调,安排在其他班级进行校外实习时重作,或利用假期安排在指定企业进行重作。

六、事故处理

1、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财物安全不能保证时,要遵照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2、出现责任事故时,系校外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查处理,并向院校外实习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3、出现重大事故时,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实习、教学和生活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4、各级各类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严格按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学[1992]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牵头协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