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审批时间及减免对象
学生学费减免每学年十月份审批一次,对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审。
二、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父母双亡或父母残疾,确无经济来源;
2.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4. 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或由于家庭遭受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贫困,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的;
5. 在编教职工子女家庭确有困难,经认定可减半收取学费。
具备第1、2、3条件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街(乡镇)、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具备第4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2.上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3.上一学年有旷课记录;
4.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
5.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6.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
三、减免标准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每年减免一次,可以分为两个等级进行减免:
一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一)和(二)中第1、2、3项条件者,全额减免学费;
二等: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一)和(二)中第4、项条件者,减免学费50%。
四、审批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份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分院根据学费减免条件以及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本分院申请减免学费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处;
3.学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拟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等级,提交学院领导审批,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执行。
五、审批原则
1.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院调查核实;
2.各分院本着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审;
3.对于已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违反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一)或存在第(三)条件之一者,学院有权追缴减免的学费;
4.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