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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院对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奖励和资助的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设普通奖学金和特殊奖学金两种形式,特殊奖学金设进步奖、贡献奖和创新奖。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及评审过程中不能有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申请普通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不能有补考;

5、上一学年两学期成绩对比,有明显提升者可申请进步奖;

6、上一学年对学院有突出贡献(因此贡献已获学院物质奖励者除外)或德育考核优异未获得奖学金者,可申请贡献奖;

7、上一学年在学习、实践、工作、科研和创业等方面有创新,且成就显著者可申请创新奖;

第五条 评审比例和金额

1、普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比例按专业人数(一年级除外)计算,一等占5%、二等占10%、三等占20%,奖励标准分别为1500元/人/学年、1000元/人/学年和600元/人/学年;

2、特殊奖学金设进步奖、贡献奖和创新奖,进步奖奖励标准为500//学年,贡献奖和创新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特殊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超过学院人数(一年级除外)的5%。

第六条 申请

学院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学院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普通奖学金和进步奖的同学不能申请其他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等)。

第七条 评审

1、学院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评审程序

普通奖学金:学生处根据各分院学生数量分配名额—分院根据班级学生数量分配名额—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全院公示—确定名单

特殊奖学金: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评审—全院公示—确定名单

3、各级审核要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把关,普通奖学金中不符合条件上报的,直接取消该名额,不再补报;

4、特殊奖学金由学生事务委员会在全院范围内择优评选,各分院不设名额,但各分院上报名额不得超过分院学生总数(不含一年级)的10%。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