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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管理

 

一、考场规则

1、学生须携带有效证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安排规定入座。学生入座后,须把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待查。学生座位周围不得有带字的纸条,非考试用具(书本、笔记、传呼机、手提电话等)应集中放在讲台上,考试用具不得转借。

2、迟到考生须经主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该科考试作旷考处理。

3、考场应保持安静。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就题意发问;若发现试卷有误,立即报告老师。

4、学生应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挟带、传递纸条和打手势等。

5、考试中途学生不得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监考教师同意作特殊处理。

6、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的学生,须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合拢叠好放在桌面上,获监考人员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喧哗。

7、学生须按时交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起立并迅速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

8、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监考人员有权要求考生更换考试座位。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学生,必须作书面检查,学院将根据其认错态度、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 、作弊与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规定就座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的;

5、交卷后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高声谈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6、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的。

四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给予退学处分。

1、请人*或替人考试者;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3、作弊且行为恶劣者;

4、威胁或恐吓老师者。

五、 补考规定

1、不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只要是其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都要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2、补考分为学期补考和再补考两类;

3、学期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补考内容为上学期所教的课程的内容。补考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后三天内,各分院必须将填好的补考成绩单交教务处存档,补考成绩只分为“及格”(60分)和“不及格”两级。

4、再补考指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补考,包括毕业前的再补考和结业后的再补考。

5、毕业前的再补考安排在最后一学期中进行,结业后的再补考必须在结业后半年内进行;

    6、补考和再补考的试题和批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7、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期补考,成绩无效,只能参加毕业前的再补考。

8、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再补考。

9、办理缓考的学生,可以在学期补考时间参加考试,如不及格,不再安排学期补考时间。

10、无故不能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同样视作旷考处理。

1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旷考者。

    (2)凡考试作弊者。

    (3)凡因“缺课”或“缺作业”而被取消某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者。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