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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

的监督,根据«。共青团章程»。、«。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

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

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院级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双重指导产生,分院学生干部由所在分院党总支、团总支指导产生,分院学生干部产生任命后,上报团委备案。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

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

平;

()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

制;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者;

()受到分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在任职期间成绩有明显退步者;

()闹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九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

()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常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条 根据第八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应在院团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院团委联合学生处对全院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各分院党、团组织。

第十二条 各级团干部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三条 分院学生会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分院党总支和院团委。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分院团总支。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全院学生干部中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评优或毕业分配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给予优先推荐;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待遇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实践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院团委、院学生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分院团总支、分院学生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各院级社团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

()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