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分院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分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院领导为组长、学办主任为副组长、分院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二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学生本人或分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学生或各分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分院认定工作及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首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困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书即可。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困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结合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三)各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XX分院经困生一览表》并确定经困档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分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困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XX分院经困生一览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学院和各分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特别困难学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导致的经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分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从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