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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集中体现校风、校纪、校貌的重要窗口。学生公寓管理是学院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宗旨,以育人为目的”的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二条 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分院共同实施管理,管理中积极引导学生在公寓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及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学生,统一由公寓管理中心协调安排住宿。

第五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必须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外住宿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住宿学生按规定的房间号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导员、分院学办和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在公寓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导员、分院学办和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时,须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楼管员须对寝室内公共备品、钥匙、卫生进行核查。住宿人员办理退寝、调寝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公寓清扫、维修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九条 为满足学生不同住宿意愿,体现公平性,公寓管理中心及各分院学办将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后统一对寝室进行调整。

第十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同学,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主动说明,以便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房间作出调整。

 

 

第三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学生公寓楼必须持学生证或一卡通,准备随时接受门卫检查,无证件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

第十二条 公寓实行定时供电、定点关门熄灯制度。

(一)公寓早5:00开门(周六、周日5:30),晚上22:00关门(周五、周六22:30),22:30学生自行熄灯;

(二)在校学生未经主管部门或公寓值班员同意,不得早出或晚归;

(三)晚归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或校园卡,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因公晚归的学生干部要出示指导老师书面证明。无故晚归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晚熄灯后,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公寓,须向公寓值班员说明情况,经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应遵纪守法,争当文明学生、守法公民。

(一)严禁在寝室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及进行其他违纪违法活动。

(二)禁止收藏有攻击性的物品,如管制刀具、棍棒等。

(三)严禁在宿舍内张贴和收藏反动、黄色、迷信的音像制品和印刷品。

(四)严禁玩不健康电子游戏或观看黄色影片。

(五)严禁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六)未经申请和批准,严禁私自跨寝室进行计算机联网。

(七)严禁学生酗酒、带酒回宿舍。

(八)违反本条第(一)至(七)者,没收其物品,并送交安全保卫处、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严禁打不文明电话,如骚扰电话、恐吓电话等。

(十)严禁晚上熄灯后大声打电话干扰他人休息。

(十一)禁止在阳台上及走廊栏杆上放置鞋、凳子、哑铃等物品。

(十二)严禁高空掷物或往窗外、楼下泼水、扔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宿舍区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他经商活动。

(十四)学生寝室严禁留宿异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五)原则上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寝室,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寓值班员批准。

(十六)违反本条第(十一)、(十二)两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清洁其相关区域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高空掷物造成经济损失者,应同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十七)对于违反本条第(十三)款规定者,将没收其相关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十八)严禁爬跃围墙、防盗网或窗户强行进入寝室。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造成围墙、防盗网或门窗损坏者,按规定处分并承担修复费用。

(十九)为避免发生跌伤、摔伤事故。严禁到顶楼天台睡觉、乘凉、冲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十)严禁在公寓养宠物,违者宠物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会客规定

(一)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二)来访人员进入宿舍楼前须到公寓值班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应注销登记。

(三)原则上,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管理部门或公寓值班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留宿;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养成爱护公物的美德,节约用水用电,防止损坏任何公物。

(一)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照明及卫生等公共设施损坏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二)对门窗、照明及卫生等公共设施进行故意破坏者,责令当事人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同一宿舍楼同一规格房间,物品应按公寓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摆设,不得随意改动,违者应责令其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严禁在公寓宿舍区内进行溜冰、打球等体育活动,造成损失或损伤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应尊重公寓值班员,主动配合、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

(一)严禁谩骂、攻击公寓工作人员,违者将按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二)任何学生在需要时必须接受学生管理部门和公寓值班员的安排和调配;

(三)上课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留在宿舍。

第十七条 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院学生工作处有权调整其住宿标准及取消其住宿资格,限期搬离现住寝室,所交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章 备品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的家具和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由公寓管理中心按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对学生入住的寝室家具和设施建卡登记,入住学生应及时清点和妥善保管室内设施和物品,由学生本人验收签字。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调寝、退寝时,公寓管理人员要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恶意损坏者,要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公寓内的公共家具设施不得随意拆装和挪移;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报修。学生按规定调整住宿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带家具应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否则一律没收。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的公共区卫生由公寓卫生保洁人员清理,室内卫生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每学期(年)进行一次文明寝室评比,奖优罚劣;寝室卫生管理实行每周三下午例行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结合的办法,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作为卫生评比等活动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和值日生制度,寝室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入住学生要讲公德、讲文明,尊重公寓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公共区卫生。严禁在公寓区内乱倒、乱丢、乱涂、乱画,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清扫工具每学期配发一次,自然损坏的可以旧换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同时报告门卫值班员,并注意保障人身安全,能熟练使用灭火器具的可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应及时报告学院安全保卫部,情况比较严重的报110并保护好现场。

(一)严禁点蜡烛、使用煤油灯、酒精炉、煤气炉等。

(二)严禁在寝室内生火做饭、焚烧废纸杂物。

(三)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棒及其他大功率电热设备。

(四)严禁损坏、破坏公寓用电设施。

(五)严禁非法改装线路、插座、盗用公用电源。

(六)违反本条第(一)至(五)款者没收其工具和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造成火灾事故者,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刑事责任。

(八)学生公寓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走道或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严禁停放单车或堆放其他物品;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公寓走廊、楼梯和大门随便张贴;

(九)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公寓。

第二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共同维护公寓的安全防火设施。

(一)严禁未经许可开启消防设施,启用消防用水;

(二)公寓值班员须定期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十倍的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应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

(一)遇有陌生人进入宿舍应立即查问。

(二)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

(三)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私人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学院不提倡学生将贵重物品带到学校,若因故遗失,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五)离开宿舍时,应互相关照,锁好铁柜,锁好宿舍门窗。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 全体同学都要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公寓区供水、供电设施的完好,以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

(一)凡公寓设施发生故障,不论是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所在公寓值班室报修,并填写报修单,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和维修。

(二)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时,确认为自然损坏的,由公寓中心免费维修。若是人为损坏,依据《公寓管理条例》办理,由相关当事人按价赔偿后,方可给予维修。

(三)维修人员进入公寓维修时,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维修公务。

 

第八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住公寓宿舍,因自带电脑的使用而影响内务、卫生的宿舍,学生管理部门或公寓值班员应责令其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宿舍,有权对相应宿舍予以限电或取消该宿舍在公寓区的电脑使用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使用电脑的管理, 保证公寓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学生在公寓寝室内安装使用电脑,位置摆放应合理,布线要整齐,不得影响寝室整体内务卫生状况。经检查不合格者,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效果者,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关停该寝室非照明用电直至其达到整改要求。

(二) 使用电脑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经检查发现或同学举报,因使用电脑干扰了他人的学习生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该学生在公寓使用电脑的资格。

(三) 使用电脑和进行网络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禁播放或观看黄色、反动录像以及影响国家声誉、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违反上述内容者,根据《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在公寓内使用电脑的资格,电脑予以扣留。

(四) 经检查核实因使用电脑旷课达3次以上者,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在公寓内使用电脑的资格。

(五) 因电脑安装、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对当事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 使用电脑的学生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消防检查和常规监督。对故意抵触、刁难检查人员的学生,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关停该寝室一个月的非照明用电。

第三十四条 责任声明

凡在学生寝室使用电脑的同学,应自觉做好电脑设备的防盗工作,如出现电脑失窃案件,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调查,但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使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全校师生有责任共同搞好公寓宿舍文明建设,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和正常秩序的其他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