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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1-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形式

第三条  适合学生参与的助教、助研、助管的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  校内有关部门创建的自我服务性质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活动;

第五条  学校允许指导创建的以服务为主兼有经济性质的文化场所的管理、科技服务、生产劳动;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基地的劳动以及利用业余时间和假期由个人和学校联系的社会劳务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要求

第七条  勤工助学设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11月和6月进行。

第八条  岗位设立要求: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要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1月份进行。

第十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一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困难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二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用与学生工作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必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任聘。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予以续聘,临时岗位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作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协商解决.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学部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个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学院负责人和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才可进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管理.要对应聘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并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填报应聘人员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应得的酬金,经用工部门领导签字后每年3月和9月的10日前将酬金报表送交学工处。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工作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对勤工助学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九月份,各学院将变更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要退出,须提前十天向管理人员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一切损失由该学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律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作息时间。对不胜任工作,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受校纪处分者,用人单位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上课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其酬金发放为每人每天8元。

第二十六条  利用寒暑假期间从事勤工助学的活动的学生,酬金标准按所签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勤工助学基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其酬金标准按所签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岗位劳酬每半年结算一次,由用工单位将酬金表办好签字手续,于每年3月和9月的10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处,学工处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酬金表中应聘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核定应发放酬金数额,办好签字手续,于每月15日前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勤工助学基地的勤工助学酬金,由企业和基地支出酬金,按月发放。

 

第七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财【199935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我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从每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力的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27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