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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8-13 浏览次数:

关于下发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院: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附件一: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并在当年被评选为“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品质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中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国家奖学金申请: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3、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00元。

第四条 评审

1.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其中三年制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应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按年度评审。在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其他奖学金可以申请助学金。

4.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如个别分院没有学生达到申请标准,则名额废止,学生处将重新分配名额。分院根据各年级、各专业情况进行评审指标分配,在各年级的各专业中分别进行学年总成绩排序。

5.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择优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

6.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放

1.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参照此细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受灾害影响的学生在同类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且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意志坚强的学生中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隐瞒家庭真实情况;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个人生活奢侈;

4.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5.在上一学年中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6.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00元。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其中三年制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应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3.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择优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分院根据各年级、各专业情况进行分类测算指标,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进行学年总成绩排序。

4.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条 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分校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贫困证明经资助中心审核合格,生活俭朴。

6、孤儿在同等评审条件下优先上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个人生活奢侈;

4.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5.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0元。

根据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校学生中所占比例情况,我院国家助学金共设三个评定等级,分别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且为学校勤工助学同学。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及各分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3.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

4.基本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委会提名)—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5、班内评审程序: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上交贫困证明,学生处资助中心核准—班级根据民主评议观测点开展民主评议(班会实到人数需占班级总人数的80%)—过半数以上的学生按民主评议的赞成票数进行排序—班级根据分院内下拨的受助名额依照班内排序降序依次上报。

第六条 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