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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完善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推进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贷款额度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为无担保(信用)贷款,是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实行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日制在校生(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学生家庭确实有经济困难,或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七)遵守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

(一)非本校学籍者;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三)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四)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校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学习,攻读本科可提出延期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期限根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延期协议确定。

第七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100%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一)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借款申请。同时,申请中应附有辅导员、学院学办签署的初审意见。

(二)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严格复查、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学生如实完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供户口及其复印件);

2.学生父、母亲书面意见、身份证明、联络方式、家庭详细住址;

3.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审核表》和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后交经办银行复审。在全部审查结束后,经办银行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贷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的签署工作后,将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发放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经办银行通过吉林省资助中心将学费、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由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年偿还贷款利息,也可选择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条 助学贷款的中止和停止

借款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资助中心将通知经办银行中止对该生的贷款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行政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因学习成绩下降而留级的;

(七)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应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还款;

(二)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学生有权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公布贷款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同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

各学院要根据获得的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资助中心。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等情况必须在其离校前报资助中心,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院工作及职责

1.对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按期考核。要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派人员参加贷款事宜及有关表格填写培训。按学校规定的表格统一上交资助中心;

2.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把关,严格审查贷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汇总贷款报表、毕业学生去向等相关材料;

4.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工作,如发现贷款学生所贷之款用于非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应及时教育,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该生办理还款手续;

5.对学生广泛开展诚信贷款专项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养成诚实、守信的品德,毕业后能自觉向贷款银行和学校提供通讯方式,并按时还款;

6.协助银行催收贷款。

(二)学校资助中心的职责

1.对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2.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统一组织安排各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申请材料;

3.负责向吉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

4.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第十四条 若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或贷款额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学校将优先照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