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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立德树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深入构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的心理育人工作格局,促进师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党政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指导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和心理健康课程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二)设置心理健康教研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培训学生心理调适的技能,增强学生心理健康素质;

(三)指导学院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

(五)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兴趣、能力、人格、气质、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开发潜能提供服务;

(六)指导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和学生心理社团开展工作,做好全校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的管理与培训;

(七)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建立转介诊疗机制;

(八)负责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培养工作,组织相关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及督导;

(九)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信息。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二级心理辅导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站长,专职辅导员任成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方案,组织班级或团体心理健康活动,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二)负责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普测,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上报、建档和干预;

(三)将有严重心理问题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四)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做好本学院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的管理与培训;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第七条 在班级设置心理委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班级同学的心理问题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宣传,组织同学开展心理健康活动;

(二)加强与同学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

(三)发现异常情况和心理危机事件及时报告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处理同学中的各类心理问题;

(四)积极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精神支持和安全监护工作;

(五)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状况调查工作。

第八条 在学生宿舍设置心理信息员,心理信息员由宿舍同学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活动;

(二)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状况调查工作;

(三)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心理异常信息和心理危机事件;

(四)积极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精神支持和安全监护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当加强与学院学生二级心理辅导站的沟通和联系,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加强与其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教学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程,并开设相关公共选修课程,形成系列课程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

第十三条 校内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足时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聘请合格的校外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支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业务发展、购置课程教学必要的设备和资料、建设心理咨询和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共同提高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