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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4 浏览次数: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实习、见习、郊游、演出、社会实践等需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指定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任何人、班级、分院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条 部分学生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相关辅导员的同意,并到分院学办备案;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分院党总支书记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分院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班级郊游必须事先申请并征得辅导员同意,得到分院党总支书记的签名批准,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学生班级郊游活动范围不得超过长春市区,超出长春市区的活动需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活动时间只能是周末或节假日,不准在外过夜。严禁自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第六条 学生班级郊游,辅导员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从而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辅导员组织和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辅导员的责任。
  第七条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八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如有违纪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辅导员和带队老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生干部违纪,从严惩处。
    第十一条 集体外出时,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游泳,违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分院、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