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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13 浏览次数: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劳动和服务取得相应报酬,解决学生生活困难,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意识,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劳务服务。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同学生全面成长结合起来,以助学为目的,以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对象。

第四条 学院倡导、支持和帮助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和假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依法保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取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院学生处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全院学生求职信息库”,汇总全院用工信息,审核学院勤工助学报酬等;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计划和使用工作;负责校外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来校建立各种奖学金或对勤工助学和贫困学生的资助联系、接待、协调、落实工作;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学生处指导下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是负责校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是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负责联系和收集社会用工信息,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或部门提供中介服务;负责日常和假期学生在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中的事务性工作;维护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院学生处要建立本院“学生求职信息库”,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和经费情况,向用工单位或部门推荐求职学生,并设置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特困生上岗。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十条 每学年初,各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作深入的调查,确认属于经济困难学生 ,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将学生名单报院学生处,建立贫困生信息库。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先提交申请,经辅导员确认同意后,将审批后的勤工助学申请书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报院学生处建立“求职信息库”。
  第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校内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提供的岗位和“求职信息库”中学生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经济特困生上岗。

  第十三条 上岗前,由学生处牵线搭桥,拟上岗学生与用工单位或部门直接商谈,双方提出各自的条件要求。商谈结果经双方确认后,用工单位或部门与拟上岗学生应以协议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学生处审核登记,学生即可开始正式上岗工作。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媒体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但要由学生本人鉴别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违反协议书规定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凡未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或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违反校纪校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有权归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周10小时。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若发现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用工单位或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工单位或部门有权提请学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应不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同类人员的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1、校内勤工助学公共教室的清扫任务为有偿服务,补助标准为120元/人/月或90元/人/月。同时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待遇。各分院勤工助学学生及负责人不要求出早操,在该期间进行卫生清扫,由各分院统一出具假条。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如遇特殊清扫任务时,如全院统一考试、对外考试、迎评工作等任务时要按特殊要求执行,如在特殊清扫任务未达到相关要求,未执行或未按要求执行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如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清扫时,需找人代为清扫。不能坚持工作的,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分院学办提出申请,经学办上报学生处同意后,选派候补人员进行交接,未交接前,有义务负责正常清扫。

4、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初需提前返校进行清扫,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

5、校内勤工助学如需领取、更换相关清扫工具请与学生工作处联系,清扫工具每学期初发放一次。

6、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每学期更换一次,学期初提出岗位申请。

7、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初在院学生工作处领取上个月的勤工助学资助性补贴。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或部门发放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按协议发放。

第五章 用工单位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不得招录未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用工单位或部门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院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并在其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生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工单位或部门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要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用工单位或部门在为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时,须避免有害、有危险的岗位,在上岗前做好操作规范教育(或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按时发放与学生协商的勤工助学报酬,不得借故拖欠和随意克扣学生勤工助学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如果违反协议,给学院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从事的特殊工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若学生与用工单位或部门发生纠纷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与校内用工单位或部门发生纠纷的,由学生处同用工单位或部门协商仲裁解决;与校外用工单位或部门发生纠纷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仲裁或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